2024-09-26 11:07:36 浏览数:0
为了更好地提供学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编制《hga010网页登录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阅读者可以在本校的信息公开网站(专栏)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hga010网页登录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主要通过hga010网页登录网站(/)进行公开。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学校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栏以及hga010网页登录报、校内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有关校外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学校信息产生后,学校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学校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校申请获取。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制度要求,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与其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相关的信息。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hga010网页登录党政办公室(办公楼113)
咨询电话:0535-2603976
传真:0535-2922076
通讯地址:莱阳市文化路11号hga010网页登录党政办公室。
邮编:265200
电子邮箱:Hdxy05352922076@163.com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hga010网页登录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hga010网页登录信息公开网页下载,也可以到hga010网页登录党政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请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与自身生活、工作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联,必要时请提供关联性证明。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学校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hga010网页登录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hga010网页登录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hga010网页登录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请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受理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3、处理申请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将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6)已就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因故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受理机关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三)申请收费
依申请提供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三、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hga010网页登录纪委办公室举报。
纪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535-2603903
通信地址:莱阳市文化路11号hga010网页登录纪委办公室
邮编:265200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